淮投普法│徇私舞弊犯罪系列: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國有建筑公司經理職務的便利,為給親友非法牟取利益,將該公司的八個市政工程項目交由其兄承建。承建期間,被告人陳某先后分40筆從公司賬上支付給其兄工程款4882684元。經會計師事務所測算,其兄通過八個工程項目可非法獲利772020.52元,使該公司喪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潤,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的親屬向調查機關上交案款484732.72元。 二、罪名定義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 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三、量刑標準第一百六十六條 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親屬積極退贓,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從寬處理。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已繳納)。被告人陳某所退贓款484732.72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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