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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組織員工參加市法院旁聽活動
發(fā)布時間:2022-05-11

為落實八五普法、第二屆民法典宣傳月相關要求,根據集團年度普法工作計劃,結合疫情防控政策,5月11日上午,集團企管法務部組織系統(tǒng)內部分員工參加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二審旁聽活動。

該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對相關鑒定結果不予認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guī)則,當事人需對自己的訴求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撐,如其未提供證據或證據力不足,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若對相關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有效期內及時提出或在庭審時要求鑒定人到場,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普法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供稿:企管法務部)